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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乱象及其整治
2021-11-29 13:46:19点击:1585次

仓单质押乱象如单货同质、一货多单、多单多质,监管人或保管人存在伪造仓单、就同一货物重复开具多份仓单的违法行为。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仓单质押的设立条件:


参照汇票质押的规定,需要背书、签章加交付。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系统上办理质押登记。如《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一款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实践中存在电子仓单质押如何设立的问题,对此,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均未涉及,因电子仓单为仓单的一种书面形式,当然可以根据纸质仓单的规则来处理,根据电子仓单质押的司法实践规则,一般认为,电子仓单进入债权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即为交付;其他的做法还有将电子仓单在监管人的系统中导出后,加盖公章,然后进行纸质仓单的交付。


考虑到《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已经实施,其中明确将仓单质押纳入登记范围,若没有或者无法进行纸质仓单交付这个动作,电子仓单的质押,可以在该系统中进行质押登记,以此作为质押公示方式。


2、重复质押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对于重复质押的,以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如《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二、三款规定:“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3、加强了出质人与保管人的侵权责任:


出现上述伪造仓单以及重复开具仓单的现象,必然由出质人与监管人共同行为所致,因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四款规定:“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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