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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04条:动产抵押物被转让,抵押权消灭!
2021-12-27 10:14:15点击:1212次

我们知道,典型的动产,比如车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以出卖的方式转让抵押的动产,抵押权人在什么条件下对该动产的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民法典》404条与《民法典》403条之间如何选择适用?动产浮动抵押权在休眠期结束之后是否适用?

一,《民法典》404条


《民法典》404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对404条的正确理解应是:动产抵押的,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以出卖的方式转让了抵押的动产的,只要符合三个条件,抵押权人对该动产抵押物的抵押权归于消灭,该三个条件是①转让该动产是抵押人的正常经营活动②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③买受人已经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已交付)。


那么,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抵押权人对该动产的抵押消灭后,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


《民法典》406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后,可以就该动产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性,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 ,《民法典》404条与403条


《民法典》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根据该条规定,动产抵押,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当以上两个条文并存时,如何选择适用呢?笔者告诉大家,关键是看是否符合上文论述的“三个条件”,即正常经营活动、合理对价、已交付。如果符合“三个条件”,则适用404条的规定,即当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被出卖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但可以对转让所得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性。相反,如果不符合“三个条件”的,则不适用404条,而是适用403条和406条的规定,即当抵押期间,抵押的动产被出卖的,抵押权人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则可以对抗买受人,即便买受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是不受影响的;抵押人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时买受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只能基于有效的抵押合同请求原抵押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承担侵害抵押权的侵权责任。


三,动产浮动抵押是否适用《民法典》404条呢?


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民法典》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规定就是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性规定,在休眠期内,动产浮动抵押当然适用《民法典》404条的规定,以前的《物权法》中也有相关规定。那么,休眠期结束之后,动产浮动抵押是否适用404条的规定呢?笔者告诉大家,是适用的。这是《民法典》对《物权法》的改变。也就是说,动产浮动抵押权休眠期结束后,抵押的动产特定,这时抵押人转让该动产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可以就动产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性,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四,总结


动产抵押的,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人以出卖的方式转让了抵押的动产的,只要符合“三个条件”(正常经营活动;合理对价;已交付),适用404条,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灭,只能对转让所得的价款主张物上代位性。


相反,不符合“三个条件”,适用403条,看登记与否,登记对抗买受人,抵押权及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动产;未登记不对抗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只能向原抵押人主张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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