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商品贸易是一个交易量大、利润率低的行业,依靠资金的频繁运作赚取利润,因其行业特性,对印花税这类税种特别敏感,以前还有水利基金,水利基金取消后对大宗商品贸易的促进是起到作用的。
增值税
大宗商品贸易一般情况不会产生太多的增值税,买卖差价超过0.1%就是有问题的,例如,5万1吨的铜,正常升贴水100块左右,买价和卖价之间产生0.1%(50块)以上的差价是不正常的,严格意义上讲存在不合理的利润转移问题,因为所有大宗商品都是按照期货规则报价的,脱离期货市场报出的大宗商品价格没特殊情况就是有问题的。但有些权威部门会按传统的逻辑质疑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为什么税负率低,企业不够专业,说不清楚,对方一质疑就认为一定是自己干错了,有的甚至人为调整采销合同。所以在我们的实操中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总是很难区分。
印花税
按现行印花税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大宗商品贸易时需要按采购、销售的两边合同金额0.03%缴纳税款,双边就是0.06%,这个税率远高于大宗商品正常买卖的差价,极不合理,为此全国多数省份的税务局都有针对贸易型企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苏州、宁波是0.012%,厦门是0.015%,这类政策像是自然推动的,因为没有特别针对大宗商品贸易核定征收的规定,我想可能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对期货的理解有限期货的特征是抽象,而国内文化的一大缺陷就是对抽象事物的理解很有限,大宗商品、期货实际应用已经很多年,并且这类商品占据工业原材料的大头,但即使这种情况下,无论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缺乏对大宗商品和期货交易的基本理解,比如,北方很多国企不让从事期货保值的业务;而税局一看大宗商品贸易的税负率低了也没法理解。2、不执行印花税在很多地方是一个没有有效落地执行的税种,比如XX,XX是国内有色金属交易的聚集区,这么一个地方,所有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和税务局已经形成一种默契,都是不缴的,等查到了再缴。不缴就不存在税负的高低问题,这也反应出我们部分的制度文化,没有人从根本上去解决这个问题,政策制定者是粗暴的,执行一方也是粗暴的,以粗暴对粗暴,这种方式下,什么时候能完善我们的制度环境?让企业有安全感。
所得税
所得税主要在处理大宗商品买卖过程的账期时体现,大宗商品没有买卖差价极低,在这种情况下,账期背后隐含的利息变得敏感,无论是对买方还是卖方,超出正常账期范围的利息承担一般要由买方承担,如果发起这笔交易的买方在银行有1笔结构性存款,那么存款的利息收入和买方承担的银票贴现利息正好形成对冲。对冲后形成利润所得才是这套业务的真实反映。
政策影响问题
自2018年以来,国家开始在金融领域出台大量新政策,2019年11月有一个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这个文件不是税务总局出台的,但对增值税和大宗商品贸易将产生重大影响。(1)文件全面否定了票据中介业务,之前票据中介定性为民间借贷,当时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而同样在今年出台的一系列文件几乎将民间借贷全盘抹杀;(2)文件要求法院在处理票据中介类案件时,遇到“贴现”为业的中介先移送经侦查实非法情况,这项政策已对票据中介产生大面积影响;(3)文件对票据和增值税的绑定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没有贸易背景的票据不能取得合法票据权利;(4)国内每年有30-40万亿的票据业务,假如其中有一半是没有贸易背景的(没有人统计过),那就有将近20万亿的票据需要匹配贸易背景,而我们国家2018年的GDP只有90万亿;(5)票据中介手上的票据想正规化,必须有增值税发票,具体有多大规模,谁也不清楚,但肯定不会小,这么大的新增贸易规模势必对现在的税务管理造成影响,很多地方税局开始限制税票数量;(6)票据中介手上的票据如果不能匹配贸易背景,那么其流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因为不能到正规机构贴现,票据中介又被新政打击完,这部分票据多数从中小银行开出,势必造成中小银行流动性的进一步紧张;(7)部分中小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势必牵连相关有信贷关系企业的流动性问题,风险逐级扩散后可能会对经济造成影响。对一家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企业而言,上述种种问题,有政策层面的,也有沟通层面的,业务多做点,或者少做点,发票有点限制都不是太大的问题,更关心风险在银行系统的传导,这个影响面会更大,因为当银行都不够安全的时候,我们每个企业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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