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传统物流企业正在向专业化物流融资企业转型,通过对在途或在库的融资货物进行管理,可以更好地融入客户商品产销供应链中去,提高业务附加值。以货押监管业务为例,仓储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就受益良多,但该业务存在的多种风险也不容易忽视。
货押监管业务最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广东、江浙一带,是深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为首的几个商业银行开发出的金融物流品种,并委托南储仓储集团、中外运等大型国有物流企业代为监管授信企业担保物,使该业务蓬勃发展,而这些大型仓储监管公司同时在操作的监管物货值可达几百亿元甚至上千亿元。但是,该业务也易发生行业系统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甚至银行格式合同风险,这些值得行业及监管公司深思。
货押监管成热门
所谓货押监管业务,根据业务实践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授信企业为获得银行的贷款,以其自有的或第三方的存货质或抵押给银行作为担保,银行委托专业仓储公司作为监管方对前述抵/质押物保管、占有及管理,确保监管库内货物数量及价值不低于银行的贷款或授信金额。”
举例而言,A企业想要获得B银行的2000万贷款,可以以其自有的6万吨价值约为3000万元的原煤作为担保抵/质押给B银行(银行一般会给抵/质押物价值打7折)。但B银行自身无法占有、管理货物,因此委托C仓储公司对这批煤炭进行占有、管理。C仓储公司直接租赁A企业存放上述煤炭的仓库作为自有库,派监管人员到仓库内管理上述煤炭,实现物理上的占有,并管理监管物日常的进出库、替换、赎货等业务,确保监管库内的抵/质押物价值始终不低于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
实践中也有用仓单进行质押融资的,但由于每次货物变动均需更换仓单并重新背书,比较繁琐,现较少有银行操作。
由此可见,货押监管业务与传统的物流仓储业务(比如运输业务、仓储业务或者货代业务)相比,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多且复杂,因此一般货押监管业务需要监管公司签订动产抵/质押监管合同、租赁合同、储存监管物合同等多个合同。
风险不容忽视
货押监管业务虽然有成本不高、操作灵活、预付监管费获得大量现金流等优势,但也易发生监管物因各种原因毁损灭失的风险,此时监管公司作为保管人可能面临银行对其进行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额索赔。
首先是易出现行业系统风险,因为被用于货押融资业务的货物多为大宗商品,如煤炭、石油、钢材、原纸、布匹等,当该类货物行情剧烈波动时,极大地影响银行对该类货物的核价,继而影响到监管公司控制监管物的数量。尤其是大幅跌价时,监管公司需控制更多的监管物以满足银行的控货价值要求,但这可能引发与授信企业之间的矛盾,发生授信企业强行出货、第三方债权人抢货等风险事件,而这些风险事件导致的监管物灭失,常常被归结为监管公司保管不当。
另外,授信企业多为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当发生行业系统风险时,自然也容易发生经营风险,不得已的情况下会出现各种违约行为,比如以次充好替换监管物、提供隐含质量瑕疵的担保物、强行出库等,导致监管公司履约难度增加,更易发生监管物的毁损灭失。
监管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监管合同,大多是银行提供的格式版本,对银行更加有利,大多数条款都是监管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也不乏将货物权属审查义务也强加给监管公司,约定任何情况下货物的毁损灭失都由监管公司承担责任;或者不约定合同终止期限,也无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条款(甚至还有无论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监管公司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因此,当出现上述行业风险或企业经营风险时,监管公司明知道难以继续履行义务,甚至在无法收到监管费的情况下,迫于合同条款约束而无法脱身,陷入“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要么亏本履约”进退两难的局面。
以合同条款避免不利局面
综合而言,监管公司应注重合同主要条款的协商,尽量争取修改或增加对各方都公平合理的条款。一般监管公司与银行、授信企业签订的监管合同称为“动产融资抵/质押监管合同”,简称“三方协议”,就有关银行如何委托监管公司进行占有、管理、保管抵/质押物,授信企业如何配合监管工作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验收条款、风险事件处理条款、提前终止合同条款是比较容易出现争议或风险的条款,监管公司应该重点关注。
首先,监管物的验收条款对于监管公司来讲非常重要,因为一旦监管物验收入库后再发生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监管公司(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参见合同法第384条规定)。因此,监管公司作为该项合同义务的执行人,应确定具体、可操作的验收标准或原则,比如常见的有“以表观审查、外观审查、单据审查原则验收监管物的品名、规格及数量”或“验收货物品名、规格或数量时,若货物有外包装的,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验收,以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货物没有外包装但标有型号标记的,以货物记载的型号为标准认定货物;货物没有外包装也没有标明型号的,以第三方检验/测量机构出具的报告认定货物的品名、数量”。
这样约定的优势是,即便监管物是带有包装难以拆开的家用电器或大量散货(如山一样的煤堆、罐中石油),验收时不可能全部打开包装或过磅,监管公司可以仅根据外观审核、查看标签或抽样检查,就可以视为履行了验收义务。如果该批监管物带有隐蔽性质量瑕疵,则应由授信企业直接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监管公司。
其次,风险事件处理义务也是三方协议中常见的监管方义务,即在发现抵/质押物因任何原因发生毁损、灭失或不利于银行的情形时,监管公司有及时通知银行的义务,有时还要承担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的义务。这类条款应尽量明确、具体,明确约定适当措施就是报警、组织工作人员门口拦货、限制货车进出等,这样便于监管公司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监管公司还应与银行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因为监管公司作为保管人,是不能随意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因此应该尽量争取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若出现授信企业超过6个月不支付监管费、监管物被法院查封或企业违约造成监管条件丧失等情况,监管公司有权提前30天通知银行后提前终止监管”。当然,也可以约定“若银行愿意代付或协调各方改善监管条件时,监管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以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点。
除了注意上述几个合同主要条款外,监管公司还应该注意保留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的证据,因为监管公司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义务人,若监管物毁损灭失了,监管公司应当能够证明完全履行了保管、监管责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监管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风险告知及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监管公司应在发现风险事件时立即打电话给银行授权工作人员(一般协议中有约定),口头告知情况,保留电话记录;然后编写书面通知用电子邮件(银行指定邮箱)或快递到银行,并保留快递签收底单(快递单上应注明“关于××公司××事件的风险提示函”);若现场采取了处理措施,则应留存现场阻拦照片或录像,报警电话记录或报警回执等资料用于证明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上一篇:保力得佛山城市配送车辆投入到位
下一篇:供应链监管方式
全国服务热线
400-888-1312
服务热线:400-888-1312
联系电话:18029375856
邮件地址:bldwr@gdbolide.com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金东南路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