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数字质押监管或金融科技的概念,都是通过数据要素、新技术在金融业的深入应用,全面改变金融的要素、功能、模式、流程、价值等。
用于金融领域的新技术。对此尤其要避免“短期内高估、长期内低估”某项创新技术的金融应用,充分把握好“技术成熟度”与“应用广泛度”,并且从现代金融活动的需求痛点出发,围绕成本收益考量,不应“为技术而技术”。同时,要努力缓解我国数字金融与金融科技领域“技术应用百花齐放”、但“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仍待进一步突破”的问题。
数据要素。与新技术作为数字金融“新生产方式”对应,数据则是数字金融创新的“生产资料”,二者共同形成了金融创新的“新质生产力”。当前金融业需积极应对“数据—数据要素—数据资产”的迭代升级,真正促使数据资产能够给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带来助力。
场景落地。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金融科技的分类,数字金融理应也涵盖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市场设施四类,其中更多的场景创新体现为对原有模式的边际改良,短期内还难以带来颠覆式重构。
风险与合规。数字金融发展需关注几方面风险,包括模型算法风险(对模型数据的准确性和充足性进行交叉验证和定期评估,要求建立对模型和算法风险的全面管理框架)、创新业务合规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合规销售、产品及服务定价、声誉风险、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合规)、自主创新与自主可控(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技术的全面性和复杂性需要越来越多的开放与合作,金融机构实现完全自主创新的难度较大,且成本较高)、数据治理风险(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产业,积累了大量的跨周期数据,且以个人数据为主,潜在风险影响较大)。
基础设施与生态。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指支付清算体系,包括支付系统、中央证券存管、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交易数据库等。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则包括更多金融生态要素,如征信体系、技术基础与设施、财务与会计、金融人才与金融文化等。只有不断完善数字化时代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才能促使数字金融活动更加高效、合理运行。
其次,在上述重点环节中,应该把数据治理作为推动数字金融质押监管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因为对于经济与金融范式的转变来说,数据是最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从政策层面看,“数据二十条”已提出我国数据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四梁八柱”,《“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强调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而对于金融业的数据治理,相关部门也出台了众多引导和规范的政策。
在实践中,一方面从行业层面看,数据要素提供了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之一,为行业互联互通和效率提升建立了新保障。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中,也明确提出“激活金融数据要素潜能”“加强数据能力建设”“夯实金融创新发展数字底座”。另一方面,从机构层面看,数据治理成为金融机构管理创新、业务创新的重要切入点。如何充分发挥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在金融机构“生产函数”中价值,也成为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
此外,数据治理也是打通金融服务实体“堵点”的重要环节。例如,当前各方热议的产业数字金融,就是充分利用数据的价值来改变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信用保障不足等矛盾,使得产业链、数据链、资金链等更有效地融合,最终能够有效提升金融资源匹配效率。
来源: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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