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是一种新型金融支付工具,依托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付款承诺,功能则类似于电子债权凭证。近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法院泰达金融中心法庭成功调解了一件以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偿还票据款的票据纠纷。
案件详情
案外人某公司经背书取得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其提示付款被拒付,向原告发起追索。原告某电机公司清偿后,向所有前手主张再追索。
承办法官沿着票据前手的顺序链条拨通了最后一名被告的电话,该被告表示目前无法进行现金方式支付,但其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属于供应链金融链条中的核心企业,可以使用目前核心企业经常使用的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偿还。
法官联系原告,讲明其他被告目前无偿还能力等诉讼风险,并征求原告是否同意该核心企业被告的调解意见。原告表示可以接受以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偿还票据款,也可以对其他被告撤诉,但由于涉及通过新型金融工具支付,希望法院能提供帮助在调解书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新的纠纷。
通过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进行给付有利于避免现金方式支付而面临的资金不足和诉讼周期过长的问题,但其属于延期支付工具,如何明确支付方式与时间、实际付款后的票据权利转移以及防范到期支付不能的风险均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经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签订调解书。调解书约定由被告偿还原告相应的票据款,同时约定支付方式为:以六个月至一年期建信融通、E信通、信e链、中企云链金融工具支付。原告签收前述金融支付工具后,即视为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如因原告账户原因导致无法签收或提现,不属于被告违约情形;若原告提前提现,贴息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考虑到票据纠纷性质,调解书还约定,若被告到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视为被告取得了案涉票据项下全部票据权利,原告应当于收到款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送达《退票承诺函》及告知书。
调解书还明确若被告到期未能足额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或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到期无法承兑约定的金融支付工具,则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不受约定的供应链金融付款方式的限制,执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原告应当将被告给付的供应链金融支付工具退还给被告。
该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增强了企业间的互信,更以能动司法支持供应链金融支付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保障供应链资金的流动与活化,以高质量的金融司法护航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
来源:天津自贸区法院、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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